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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描述
依據國家水利部、國家計委《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對于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應編制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為適應評價報告編制工作的需要,規范編制方法,保證成果質量,特制定本大綱。
河道管理范圍內屬攔河(如電站)的建設項目,應按本大綱進行編制;屬跨河(如橋梁)、穿河(如管涵)、臨河(如碼頭)的建設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簡化。
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報告
1、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的河段范圍(簡稱評價河段):橫河距離為建設項目對應的防洪標準水面寬度以外各10米;順河距離為建設項目及其對上下游河道產生的影響以外各300米。
2、本大綱適用于省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報告的編制,省內國家直管河道的建設項目編制報告還應符合國家河道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省內市管河道建設項目的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可參照本大綱進行編制。
3、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進行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的目的是,評價建設項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與對河道演變、河勢穩定的潛在影響程度;建設項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過優化工程布局、調整設計方案、采取防護措施等手段滿足河道安全行洪與河勢穩定的要求;提出項目在運行期與施工期應當遵循的原則方法。
4、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研究單位進行編制。
5、設計研究單位編制的評價報告,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實事求是,講求科學。評價報告實行設計質量終身負責制。
6、評價報告中采用的各項基礎資料原則上應使用新近成果,并經有關部門認同,基礎資料應具有可靠性、合理性與一致性。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缺乏基礎資料時,建設單位應根據評價報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測繪、水文等部門進行基礎資料的采集和收集。
7、在編制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報告時,應根據河道或評價河段的水文、氣象、地質與環境條件,采取適當的研究路線和評價手段。對重要的河道或河道行洪與河勢有較大影響、項目所在河道有重要防洪任務或重要防洪工程項目,應采用數學模型計算、物理模型試驗或其他試驗等方法進行專題研究。
8、建設單位應按照河道主管部門對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的審查意見或建議措施,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和技術施工階段進行充分研究,通過采取優化工程布局、調整設計方案、采取預防措施等方式,使工程建設滿足安全行洪與河勢穩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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